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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

当我们谈论慈善信托时,我们在谈什么?在中国特定的金融、慈善法律条件下,慈善信托的特殊之处在于,无法像外国公益创投等新理念的路线图有非常具体、明显的借鉴意义。

因而,需要在非常具体的语境下谈论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在中国

规模

截至2022年4月21日,根据慈善中国统计:

搜索结果共 849 条慈善信托备案数据,财产总规模共 408,305.99 万元(40.8亿元)

历史数据:

截至2020年12月29日,根据慈善中国统计:

搜索结果共 527 条慈善信托备案数据,财产总规模共 330,379.81 万元(33亿元)

首批

2016年9月1日中国首部《慈善法》正式实施,明确了慈善信托备案与设立的“顶层设计。当日北京银行宣布与中航信托、华能信托合作开展家族信托服务,对接家族信托管理资产发起设立国内首批慈善信托并担任监察人。备受社会关注的国内首批慈善信托正式设立。

提到首批,还有更详细的报道

2016年9月1日,国投泰康信托官网显示,该公司两只慈善信托已于当日成立,规模合计1082万元。同一天,中航信托推出“爱飞客慈善集合信托计划”,中航通飞、中航资本和中航信托成为该慈善信托计划的首批委托人,该慈善信托设计为开放式,根据各个不同的慈善项目以及信托合同的约定,持续认购加入,最低认购资金起点为1元。中国平安宣布推出“中国平安教育发展慈善信托计划”,受托人为平安信托,专注于教育领域的慈善事业,该信托计划规模1000万元,不设置预计存续期限,可永久存续。兴业信托向福建省民政厅递交“兴业信托·幸福一期慈善信托计划”的备案材料,并成功获得备案。此外,8月31日,由中诚信托担任受托人的“中诚信托2016年度博爱助学慈善信托”也宣布起航。

定义:慈善信托是什么

《慈善法》中对慈善信托的定义

2016年3月16日,《慈善法》正式颁布,其第五章”慈善信托“写道:

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其中,慈善活动的定义:

《慈善法》第三条,慈善活动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求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艺、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由于《信托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在先,《慈善法》通过明确“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第五十条:

“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沟通了二者的联系,使慈善信托能够适用信托法中的有关规定。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的定义

2017年7月26日,《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由银监会、民政部颁行,其第二条规定: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综合其定义:

  1. 慈善信托的设立必须基于慈善目的。这是最基本的特征。即要符合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与信托法第60条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2.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这是区别于其他信托的一个重要特征。通常,民事或营业信托在设立时必须确定具体受益人,信托文件仅载明受益人的资格条件,由受托人根据所确定的条件选择确定,而不是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具体指定。
  3. 与其他信托相比,慈善信托的设立要求更为严格
  4.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的其他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务于信托目的。对委托人来说,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对受托人来说,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占有、处分,但是不享有收益。对受益人来说,则取得了信托收益的请求权。若委托人或受托机构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这样就能保证受益人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其享有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

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目的不同。

家族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帮助处置家庭财产以实现财富长期规划的目标,家族信托属于**私益信托**。但是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都运用了信托原理,拥有信托制度一般的特点:一是破产隔离,二是他益信托。

慈善信托如上所述,属于**公益信托**,用于慈善目的。

但既然都是信托,即可以 Follow the money ,二者又可以交会:

  • 用家族信托的收益来从事慈善活动,设立慈善信托,并对收益的使用进行约定;
  • 慈善子信托,即用家族信托的部分收益单独设立一个慈善子信托,该子信托中全部财产和收益捐赠给慈善事业。

慈善信托与税收优惠

来源:慈善家族信托如何纳税?

中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要求公司、其他企业、自然人以及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公益捐赠,捐赠人才可以将捐赠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准予扣除额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自然人准予扣除额不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

2015年5月以前,捐赠人只有向那些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捐赠财产,方可享受所得税税前抵扣优惠政策。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等行政审批事项。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制度的取消,并不意味着向任何社会团体捐赠都能够得到税收抵扣,受赠人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仍然是税收抵扣的前提。

一直以来,不能享受免税优惠的问题困扰着诸多慈善组织。而当前这一问题困扰显然扩大到了慈善信托领域。如果受托人在接受信托财产时无法开具捐赠收据,捐赠人无法进行所得税税前抵扣,自然也就享受不到其应得的税收优惠政策。

信托设立环节

在信托设立环节,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信托受托人,成立慈善信托。在信托的设立环节,对于营业信托中的信托计划一般并不涉及资本利得税等税收;对于慈善信托而言,对于委托人,委托人是将信托财产捐赠给了慈善信托用于慈善事业,对于委托人应当按照《慈善法》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也就是信托财产可以进行“抵税”,但是现有的税收政策还未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

信托存续环节

在信托存续环节,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及法律规定运作信托财产,实现信托财产的增值保值。在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投资环节,由于信托计划和慈善信托均不作为纳税主体,仅仅作为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对于取得的收入不存在纳税义务。无论是作为信托计划还是作为慈善信托,在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时,应当由受托人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具体的缴纳规则应当按照所投资的种类和金融产品的相关税务规定执行。

在慈善信托的项目执行阶段,即慈善信托按照信托合同及法律规定将信托财产拨付给选定的受益人或公益机构时,《慈善法》中虽然规定了受助人应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并未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受益人为组织的,组织享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对于慈善信托的捐赠收入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受益人为不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受益人为个人的,应当由受托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信托终止环节

在慈善信托终止后,对于慈善信托,按照信托合同及法律规定,应当将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慈善信托的优点

慈善信托作为一种运用信托制度开展的新型的慈善方式,与慈善捐赠等其他慈善方式相比,可以利用信托制度安全、灵活、高效、透明、持久、创新的特点,更好地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开展慈善活动。

1.安全

慈善信托的安全性主要体现在双层破产隔离。

  • 一方面,从委托人角度出发,慈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互隔离。慈善财产交付信托后,不再是委托人自己的财产,即使委托人破产清算,信托财产也不受影响;
  • 另一方面,从受托人角度出发,慈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隔离,也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互相独立,可以最大程度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性。

2.灵活

慈善信托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 一是结构灵活。资金、股权、不动产等各类财产都可以设立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的规模、期限、决策机制及委托人的参与程度都可以灵活约定。
  • 二是资金使用灵活,与慈善组织每年有固定的支出比例要求相比,慈善信托每年财产支出金额或比例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及慈善项目的实际需求灵活约定。

3.高效

慈善信托的高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 一是设立简便。慈善信托是一种契约关系,设立不受资金门槛限制,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文件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完毕后,慈善信托即宣告生效。
  • 二是管理高效。在保障投资安全前提下,受托人可对慈善资金进行保值增值投资,有助于提高慈善财产的运行效率。

4.透明

慈善信托的透明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 一是慈善信托建立了委托人、监察人、监管部门以及信息公开的多重监督机制,可保障慈善信托运行的公开透明。
  • 二是慈善信托的财产采用专户管理,受托人就每一个慈善信托的资金运用状况进行单独披露,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
  • 三是当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约定损害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时,委托人有更多的救济措施,包括撤销信托、更换受托人等。

5.持久

慈善信托可与家族信托结合,可共同实现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延续。高净值客户群体不仅注重传承自己家族的创业精神,同时更注重对后代人生观价值观的延续。在家族信托中引入慈善信托,可将家族慈善精神以更有生命力的模式实现传承。

6.创新

慈善信托具有极强的创新能力,在搭建慈善资源平台、拓展慈善财产来源渠道、丰富慈善财产类型、发挥信托持续功能优势、创新金融扶贫模式、助力新冠疫情防控等领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慈善信托的设立

中国慈善信托采取的具体模式为“私人银行+信托公司+慈善基金会”,即在慈善信托备案成立后,北京银行私人银行客户每设立一笔家族信托,其部分信托收益、受托人以及财务顾问佣金将注入慈善信托用于支持特定公益慈善项目。

目前,从具体的慈善信托模式上来看,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照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担任的角色总共分为4种典型的慈善信托模式:

  • 第一,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
  • 第二,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或公益顾问,信托公司为受托人。
  • 第三,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双受托人。
  • 第四,慈善组织担任单一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

备案部门

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 7 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备案部门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从《慈善法》规定的表述来看,慈善信托备案仅仅是获取税收优惠的条件,慈善信托可以不备案,但是不备案不享受税收优惠;但是从《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文件的表述,和规范发展慈善信托的角度出发,慈善信托的备案应当是慈善信托成立的条件。

备案文件

第十八条规定:

(一)备案申请书; (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关于信托财产合法性的声明; (三)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信托文件; (五)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六)信托财产交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其他材料。

慈善信托变更

慈善信托的变更包括慈善信托受托人变更、慈善信托条款的变更。

《信托法》中规定了“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信托法》将变更受托人的权利给了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但《慈善法》却规定了“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慈善法》将变更受托人的权利给了委托人。在《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可以变更受托人的情形,“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义务或者出现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协商一致对信托合同的条款进行变更。同时,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同意,可以变更以下事项:

(一)增加新的委托人;

(二)增加信托财产;

(三)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四)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在变更后应当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慈善信托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终止通知:慈善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慈善信托若设置信托监察人,清算报告应事先经监察人认可。

近似目的原则: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慈善信托中各方权利与义务

部分引用自 UNDP 资助的 中国慈善法手册

根据慈善信托的定义与相应的实践,慈善信托的参与方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方信托当事人,慈善信托还可以将引入监察人、保管人、公益项目执行人、投资管理人等其他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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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慈善信托中,各方的角色关系图

慈善信托委托人权利和义务

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及捐赠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在《慈善法》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均未对委托人的数量及信托财产的金额进行限制。

委托人的法定权利

根据《慈善法》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人的法定权利包括:

  • 一是选择受托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认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
  • 二是变更受托人的权利,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出现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时),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 三是对慈善信托开展的知情权,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 四是选择信托监察人的权利并有权获得监察人关于活动开展情况的报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
  • 五是要求对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 可要求变更管理财产的方式。慈善组织接受捐赠以后,还有一个关于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可能还要投资,那么捐赠人,也就是慈善信托当中的委托人,可以要求你改变保值增值的方式。

委托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慈善法》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人的法定义务包括:

  • 承诺保证其委托财产来源合法的义务。机构委托人应当保证其委托信托财产的行为已经通过有权机构的决议批准,并保证委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自然人委托应当保证其委托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
  •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向受托人转移信托财产所有权的义务,这是根据信托的性质所产生的应有之义务;
  • 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信托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信托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以上均为法定权利与义务,除此之外,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可以在慈善信托的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其他的权利,承担其他的义务。

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只能由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担任,慈善组织是根据《慈善法》及《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的规定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法人;信托公司是由中国银监会颁发金融牌照的专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目前主要从事营业信托业务。

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区别

  • 两类机构的性质不同,正如上文所述,两类机构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法人;
  • 两类机构的监管部门不同,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时,除接受民政部门监管外,还需要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管,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时,由民政部门监管(但事实上由民政部门的两个不同部门监管);
  • 两类受托人在慈善信托开展中各具优势,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执行及社会影响力方面具有优势,信托公司则在资产管理方面具有优势。因此在实践中,由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一般会聘任信托公司等作为投资管理人,而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则一般会聘任慈善组织等公益机构担任项目执行人。

受托人的权利

受托人最重要的权利正是由信托性质本身所带来的,则是信托设立后,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当然《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均未规定受托人取得信托管理费用的权利,但在实践中一般在信托合同中将约定一定的信托管理费用。

受托人的义务

根据《慈善法》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受托人主要有以下法定义务:

  • 申请慈善信托备案的义务。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尽职义务。受托人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财产,应当按照慈善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同时受托人应当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管理,执行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慈善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 忠实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忠于委托人所托,对慈善信托尽到忠实负责、善良管理的义务。《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受托人除依法取得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慈善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慈善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区别,受托人不得将慈善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慈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 信托财产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必须将慈善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慈善信托的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对于资金信托,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并且依法开立慈善信托资金专户;对于非资金信托,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
  • 信息披露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向委托人、受益人、信托监察人、民政部门以及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 清算义务。慈善信托终止时,受托人负有对慈善信托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的义务。

共同受托人

我国《慈善法》中对于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数量并未有相应的规定。《信托法》中则规定了,“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事物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在《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将共同受托人的情况下备案的义务履行进行了具体规定,“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慈善信托受益人

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正如前文所述,慈善信托与其他信托最大的一点区别在于受益人的不特定。《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再浅白一点的解释是:慈善信托不能用于特定的受益者,如委托人的家族、亲戚等利益相关方,而应该是普罗大众,这与公益的性质一致

基于受益人的不特定,无法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来保障自身权利,《慈善法》及《慈善管理办法》中则是通过以下方式简介保障受益人的权益:

  • 监察人维护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 受益人的内容约定在信托文件中,信托文件中应当载明“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受益人去的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 须经原委托人或信托文件约定才能更改受益人的内容,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或者经原委托人统一,可以变更信托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非强制要求的慈善信托监察人

《信托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公益信托应该设置信托监察人;《慈善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慈善法》的规定,将信托监察人的设置改为了选择性设置,而非强制要求。

监察人职责

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规定,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了监察人以上法定的职权以外,慈善信托的当事人可以以信托文件的形式约定监察人的其他职权。

银行作为信托财产的保管人

由于慈善信托的财产需要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在申请慈善信托的备案时应当提交“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非资金信托除外”。

因此,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为资金时,应当在银行开立信托专用资金账户,银行为慈善信托的保管人;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为非资金时,一般由银行作为信托财产的保管人,托管银行以专户保管信托财产,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

专业的慈善信托投资管理人

慈善信托的投资管理人一般为具备资产管理能力的金融机构。根据信托文件中确定的投资宗旨及原则,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或者提供建议。如果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则一般不需要聘任投资管理人;如果由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并缺乏投资的经验,可以聘任投资管理帮助信托财产的增值保值。

公益机构

公益机构作为慈善信托的项目执行人存在,具体负责公益项目的设计、执行或提供公益项目执行方面的建议。

受托人对比

慈善信托中,受托人可以是慈善组织,也可以是信托公司。一般情况下,为了资金保值,都选择后者。但这里列出二者区别,仅供参考。

受托人为慈善组织 受托人为信托公司
设立 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
项目运作 慈善项目运作经验丰富 慈善项目运作经验不足
运作信托业务的机构综合实力 较弱,缺乏运作信托业务所需要的经验与人才保障 较强
品牌和公信力 具有更强的公信力和公益品牌影响 公信力较低,社会认可度较低(信托公司是营利性机构,能否运作好慈善信托仍遭受质疑)
客户资源 客户资源有限,主要集中为慈善领域内的客户 客户资源丰富,客户的慈善需求高
资产管理能力 资产增值保值经验不足 较强的资产管理能力,更好地实现慈善信托财产的增值保值。
税收 未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虽然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问题还未得到解决,但是慈善组织中满足相应条件的基金会、社会团体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在之后能获得税收优惠的可能性更大。
未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未落地,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与捐赠人无法和公益机构捐赠人一样享受税收优惠。

comparation

其他说明

在慈善信托中,受托人可以是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对资金进行保值、增值,受益人为公益机构。

慈善信托模式

本部分来自**邦信阳中建中汇**

模式一

公司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为公益顾问

1、交易结构

2、模式解读

此模式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立慈善信托,设立慈善信托计划,根据慈善目的的需要、慈善项目的进展自行负责公益项目的运作执行工作(例如:项目策划、项目筛选、项目实施和后续持续维护等事宜),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作(例如: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监管以及项目实施效果评估等事宜)。

同时,由于慈善组织具有较多项目执行运作经验,能够深入基层,常年扎根于慈善项目的最前线,信托公司可聘请或委任慈善组织作为项目的公益顾问,由其向受托人推荐慈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受益人范围、拟资助金额、接受捐赠账户信息等),信托公司再根据信托合同中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受助对象或受助活动支付资金。

3、模式评价

该模式最大的好处在于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从而提高慈善信托的持续时间。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在慈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方面,可充分利用其资产管理能力,将闲置的慈善财产加以管理,优化资产配置策略,提高信托财产保值增值能力。同时,因慈善信托对于每年公益支出比例无最低捐赠额度要求,可灵活掌握,所以,此模式也可以实现资金留本的目的。除初期的慈善资金投入外,慈善信托闲置资金将在征求委托人意愿后,在受托人评估、信托监察人同意的情况下,投向银行理财、信托产品等中低风险资管产品,使慈善资金具备“造血功能”,实现本金不动、仅以收益部分进行“永续性慈善”的功能,增强自身“造血能力”。

然而,该模式最大的劣势为税收问题。由于针对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情形,现阶段并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配套的民政、税务部门的实施细则,信托公司无法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委托人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

为了解决税收优惠的问题,在实务的探索中,这个模式下产生一种形式:捐赠者先把信托财产捐给慈善组织,再跟慈善组织作为联合委托人甚至让慈善组织直接作为委托人,即接下来介绍的模式二。

模式二:

慈善组织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

1、业务模式

2、模式解读

此模式下,慈善组织募集资金,独立承担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以慈善组织的名义以募捐资金委托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向慈善组织确定的受益人分配慈善财产。

3、模式评价

该模式最大的优势是节税降本。

对于税收优惠而言,现阶段,虽然《慈善法》对慈善信托享受税收已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此规定没有对接的民政、税务部门管理细则,实务中,操作难度较大。而慈善组织具有比较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基金会作为委托人,克服了信托公司不能开具捐赠发票的缺陷,资金捐赠人可以在慈善组织处获得捐赠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以实现税收优惠。

而对于节约成本而言,现阶段,虽然《慈善法》对慈善信托享受税收已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此规定没有对接的民政、税务部门管理细则,实务中,操作难度较大。而慈善组织具有比较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基金会作为委托人,克服了信托公司不能开具捐赠发票的缺陷,资金捐赠人可以在慈善组织处获得捐赠发票,并进行账务处理,以实现税收优惠。

模式三

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双受托人

1、业务模式

2、模式解读

在此模式下,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同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共同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慈善信托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职责、权益、义务及需要承担的风险,待慈善信托设立后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委托人的需求和慈善目的。其中,信托公司主要负责信托财产的账户管理、资产保值增值、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慈善组织则主要负责公益项目的策划和执行等事宜。

3、模式评价

该模式最大的优势在于使慈善组织与信托公司各司其职,各有所长——由信托公司来进行专业的投资管理,由慈善组织来负责资金的运用和项目的执行。其中,慈善组织优势表现在其对慈善项目的管理能力:能够使得慈善目的落实更充分、项目来源广泛;能够更有效地发掘梳理委托人意愿,慈善情怀树立,整合捐赠人资源平台、发展潜在合作伙伴;募集善款的方式十分灵活,公募私募空间灵活。此外,在税收优惠方面也具有极大的便利性;而信托公司的优势则表现在其对慈善财产的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具有专业的资产管理和理财服务经验,同时在金融审慎监管环境下的能够严格履行受托人义务,更好地按照受托人的意志服务。

但双受托人模式的成功运行,最重要的就是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将两者分别管理事项进行明确划分,在发挥信托财产独立、隔离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内容灵活管理财产,最终更好地用于慈善活动的开展。如采用双受托人模式,两位受托人从一开始在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信托合同中就需约定不同受托人的责任、义务及应承担的相应风险,因此,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从而,该模式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实务操作中,仍存在较大难度

慈善信托与基金会、专项基金对比

如果家族要从事慈善事业,应如何抉择?(word版下载)

基金会 专项基金 慈善信托
成立方式 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设立程序较复杂。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 与基金会签订相应的专项基金设立协议。 在民政部门备案。设立慈善信托采用备案制。
发起资金 全国公募基金会≥800万;
地方公募基金会≥400万;
私募基金会≥200万。
根据基金会的具体规定。 对信托规模和信托财产数额无限额要求
监督机制 ►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情况下)
►信息公开且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捐赠人
►民政部门
►设立专项基金的基金会
►其他依专项基金设立协议约定的监督机制。
►委托人监督;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银监会的监管;
►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依选择可设立信托监察人进行监督;
►信息公开
捐赠财产账户管理 基金会只有一个银行账户,根据不同慈善项目与专项基金进行资金区分。 专项基金没有独立的账户,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 资金信托,由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非资金信托,委托第三方保管。
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1)流程合法(理事会决议+重大事项报告)
2)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3)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专项基金的增值保值应当遵守基金会的法律规定、基金会的制度、专项基金发起设立协议。 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捐赠财产管理过程中的税收 取得投资收益部分需缴纳所得税。 专项基金的税收由基金会处理。 信托计划属于契约型产品,非法人主体无须缴纳所得税。
捐赠票据 在申领捐赠票据后可开具捐赠票据。 捐赠票据由基金会出具。 法直接开具捐赠票据;实务中多通过与基金会合作,由基金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运营成本 运营成本较高
住所、人力等成本较高主要运营成本为人力成本。
运营成本较低。 运营成本较低
慈善信托受理人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慈善信托财产总额的千分之八。
支出和费用的限制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其他要遵守《关于慈善组织的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按照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无相应限制
运行的最低额度 实践中,民政部门要求,基金会的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注册资金。 一般由基金会的内部制度与专项基金发起设立协议规定。 无相关规定。
捐赠人的控制力 捐赠人可以作为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从而一定程度上控制基金会。 专项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在专项基金发起设立协议中,一般与基金会共同决定专项基金的发展方向、专项基金的公益项目等问题。 作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拥有选择受托人的权利、变更受托人的权利、对慈善信托开展的知情权、选择信托监察人的权利并有权获得监察人关于活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权利。

其他常见问题

(1)慈善信托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设立慈善信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以及各地慈善信托规范性文件。

(2)谁可以设立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因此,企业与个人均可设立慈善信托;可单独设立专项慈善信托,也可与其他机构或个人共同设立慈善信托。

(3)设立慈善信托有门槛吗?

慈善信托不适用“资管新规”,设立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

(4)谁可以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5)慈善信托可包含哪些慈善目的?

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6)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有什么要求?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7)设立慈善信托可享受税收优惠吗?

尽管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落实,受托人可与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机构合作,满足企业或个人设立慈善信托的抵税需求。

(8)慈善信托怎么备案?

受托人负责慈善信托备案,备案地为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中诚信托担任受托人设立的慈善信托在北京市民政局备案。

(9)慈善信托的闲置财产可以怎样投资?

慈善信托财产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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